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