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