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