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