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