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第三章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