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工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