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工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