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使用淘汰列入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工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设备、材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