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电力、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