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工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