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工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