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