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称进行监督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