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