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等侵害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