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擅自拆除损坏或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像信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