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平时使用、拆除补偿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