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要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