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人防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 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