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科技局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科技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科技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