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档案局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档案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1990年10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曰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曰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曰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