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档案局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档案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