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档案局
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档案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