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档案局
对延期、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查和同意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档案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