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烈士初审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二章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二章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