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初换伤残证审核转报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