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的确认审查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四章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四章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