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信访调解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共性权力
实施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