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