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或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