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