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