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社会救助
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与管理办法》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在审批后按规定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新收养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不得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