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收养登记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