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和标准地名使用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 第十三条: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