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核转报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当退职。 《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