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五)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幼儿教育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级职业技能和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