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劳动保障 实 施 依 据 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2、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1)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实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2)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