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