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