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