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