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违反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