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