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扣缴个人社保费和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