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