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