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