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工资总额或出具伪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