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备注